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1.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9********13,哈萨克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特克斯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2.被告人巴某某·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9********73,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镇**牧业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逮捕; 2020年5月5日经我院决定,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3.被告人叶某某·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9********78,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乡**牧业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特克斯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经特克斯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4.被告人特某某·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9********53,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牧业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特克斯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5.被告人买某某·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9********12,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叶某某·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买某某·海某某等五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和伙同买某某·海某某,在特克斯县**乡**村田地里盗窃被害人哈某某·马某某三头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特克斯县价格认定局三头牛估价为20000元。
被害人哈某某·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已退赔。
2. 2018年9月旬,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叶某某·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在特克斯县**乡**牧业村盗窃被害人沙某某得·哈某某17只山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特克斯县价格认定局17只山羊估价为11200元。
被害人沙某某·哈某某的经济损失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等;
2.证人吐某某·木某某、亚某某·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哈某某·马某某和沙某某·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叶 ·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买某某·海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
5.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叶 ·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买某某·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叶 ·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买某某·海某某等五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和买某某·海某某两人实施盗窃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巴某某·阿某某、叶某某·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四人实施盗窃造成经济损失1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有期徒刑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巴某某·阿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特某某·阿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布都吾甫尔 检察官助理:库尔班江
(院章)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也某某·巴某某现羁押于特克斯县看守所;被告人巴某某·阿某某、叶某某·提某某、特某某·阿某某、买某某·海某某现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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