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阮光建,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光建涉嫌运输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阮光建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阮光建受张某某(已判)的委托从成都带“货”回犍为,当阮光建在成都市区内从吴某某(已判)处拿到“货”后怀疑是毒品,仍驾驶川******黑色现代牌轿车将其运回犍为县**镇**村**组**号张某某家中交给张某某,向张某某收取运费300元,并在张某某家中吸食从成都运回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离开。
2019年8月2日,阮光建再次接受张某某委托从成都带毒品回犍为,次日凌晨2时许,阮光建在成都市市区内从吴某某处拿到毒品后驾驶川******黑色现代牌轿车,于凌晨4时许将毒品运回犍为县**镇**村**组**号张某某的家中,向张某某收取运费400元,又在张某某家中吸食从成都运回的甲基苯丙胺后离开。
2019年8月5日下午,犍为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61小包净重37.17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2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阮光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阮光建交通肇事的事实
2019年12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阮光建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犍为县犍(为)罗(城)路由犍为县定文镇方向往罗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犍为县罗城镇“罗城加油站”外路段时,与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李某某、钟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钟某某受伤及川******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阮光建即时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当日,李某某经犍为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犍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阮光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钟某某无责任。2020年9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付公司已向被害人李某某亲属赔付3560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光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光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光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光建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阮光建在交通肇事后即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阮光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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