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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玉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中午饮酒后驾驶冀B2****号轿车沿旭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田县第三中学南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大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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