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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夏河县供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甘肃省夏河县**镇人民东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夏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由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夏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上午8时许,夏河县供暖公司职工被害人秦某某在公司值班室内与同事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秦某某向王某某面部打了一拳,王某某试图还手,被在场其他人员劝开。2020年6月8日上午上班前,王某某从家中取出一把单刃刀随身携带,到达供暖公司后在院内与同事李某某聊天,8时08分左右,王某某看到秦某某从院内台阶处走下来,便走向秦某某,后王某某持刀向秦某某左大腿处刺一刀,秦某某因伤倒地,王某某将手中的刀交给李某某后回到公司值班室。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发现被害人秦某某已无生命特征,案发后王某某在值班室被公安干警带离。经法医鉴定:秦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击左大腿,致使左股主动脉断裂,造成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及刀鞘;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李某某、马、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秦某某尸体法医学鉴定意见,血迹及可疑痕迹DNA检验鉴定意见,被害人秦某某生物遗传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夏河县供暖公司院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理性处理人际关系矛盾,竟持刀刺戳被害人秦某某身体,导致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物证单刃刀(带刀鞘)一把;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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