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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村,现住该地。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陕UMX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泉县石门镇街道路段处(甘志路18KM)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1月7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61号)对被告人焦某某的血液鉴定,血醇浓度为16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焦某某的供述、路查记录、证人证言、查询结果、现场照片、提取笔录、酒精呼吸检测结果、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甘泉县桥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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