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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39,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XXXX县人,XX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3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6时35分,被告人马XX驾驶甘N7FXXX广汽传祺牌小型轿车,在途径XX县XX镇XX村XX社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将同方向马XX驾驶的摩托车乘坐人马XX砸伤,致马XX当场死亡

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X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马XX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车辆及马XX尸体;2.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马XX、马XX的证言;4.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马XX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县法院

检察官:XX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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