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捡拾废品过程中发现古浪县**镇**砂场内有一台未正常使用的变压器,遂产生将其盗窃后变卖的想法。2020年1月8日8时许,王某某准备好梯子、扳手、手钳等工具后,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来到**砂场。王某某用手钳、扳手等工具将变压器从架子上拆卸时,变压器掉落在地后被损坏。王某某在将承载变压器的架子装上三轮摩托车准备拉运回家时,被该砂场负责人王某和发现后制止。2020年2月25日,经古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王某某盗窃的变压器价值3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钳、扳手、三轮摩托车等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国、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和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凤萍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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