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14时20分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接大队指挥中心指令,**卫生院门前发生车辆伤人道路交通事故,要求出警处置,执勤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该车驾驶员王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依据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9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03.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          4、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伍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困难申请书壹份、照片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