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6********,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县**镇**村**社**号。2017年6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
马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6********,东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县**镇**村**社**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
崔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6********,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区**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吸毒人员康某某联系被告人崔某某,让崔某某给其介绍贩卖毒品的人。同年8月2日,被告人崔某某联系康某某和马某甲在兰州市永昌路段黄河边一茶摊见面。当晚在兰州市张掖路“空军一号”KTV,被告人马某甲和康某某商议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宜,康某某与在场的另一名吸毒人员王某某共同出资3000元,以每克600元的价格欲从马某甲手中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马某甲联系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乙许诺以每克42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集5克毒品,并将毒品从东乡县送到兰州市,总计人民币2100元,马某甲从中获利900元。2020年8月3日12时许马某乙将毒品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后装进准备好的铁质电焊零件中,次日11时许谎称家中的电焊零件需要拿到兰州市维修,委托其堂弟马某丙将藏有毒品的铁质电焊零件带到去兰州的客运面包车上。约两小时后,马某甲在兰州市从一辆金杯车司机马某丁手中拿到了装有毒品的铁质电焊零件,15时许侦查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农商银行门口将马某甲抓获,从其携带的一黑色塑料袋内搜查出一铁质电焊零件,从该铁质电焊零件内查获白色粉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并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9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崔某某拒绝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丁、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封装笔录、取样笔录、微信转帐截图及微信转换材料、情况说明、入所前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5.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物)鉴(理化)字[2020]20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崔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法规, 马某甲、马某乙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崔某某居间介绍他人向吸毒者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洁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在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手机三部、马占明身份证一张、柴油滤清器铁质零件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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