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渭源县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2月18日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渭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甘J72508号“五星牌”三轮汽车,沿支巴路口—河里庄水泥硬化路由会川镇本庙村驶往会川镇和平村,行至渭源县会川镇和平村脑后社路段时,车辆失控,与路边干活的杜某某、郭某某及道路南侧边缘祁某某停放的未登记“**牌”三轮汽车相撞,致被害人杜某某、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郭某某系生前钝性暴力致胸腹腔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康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杜某某、郭某某、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郭某某的家属丧葬费各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乔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20060ZW8号、(渭)公(法医)鉴(病理)字[2020]028号、029号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丽
检察官助理:张燕妮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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