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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7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北定州人,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冀F****6“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庆坪路运管局门口红路段时,与前方因红灯待停的某某某驾驶的甘JD08881号“帝豪牌”出租车相撞,事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甘JD08881号出租车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渭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小丽  

                                检察官助理 张燕妮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上磨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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