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出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30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徽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徽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因诈骗被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6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沿国道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道316线2452公里加950米(伏家镇汽车站)时,与对向某某驾驶的甘K*****号三轮汽车刮擦,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在徽县白氏正骨医院对田某某血液进行了提取,经委托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抽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科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 评估意见告知书、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抽血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但从重处罚。但田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与被害人和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甘肃省徽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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