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迪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住疏附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迪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01:30分许,被告人迪XX在疏附县人民医院旁边的一家酒馆喝完酒准备回家时,到疏附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的商店买烟时,被疏附县公安局16号便民警务站民警在疏附县托克扎克镇6村2组路段执勤过程中发现可疑的新QXX小型轿车,经检查盘问后确定是酒后驾驶,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42.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犯罪嫌疑人迪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迪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迪XX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依然驾驶机动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客观违法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迪XX到案后,没有离开现场,接受检查,坦白罪行、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15天缓期执行3个月并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助理检察员:XX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公安和检察卷两册,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两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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