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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曹元绪,曾用名曹二,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弄**镇**村委**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元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0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曹元绪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云******的小型汽车,沿镇瑞线(G566)由瑞丽方向驶往保山方向,当车行驶至镇瑞线盈江县**镇下缓线路段处时,与云******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云******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元绪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曹元绪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203.66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元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元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元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元绪现被取保候审在云南省盈江县弄**镇**村委**组,联系电话1478732****。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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