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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2000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对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9时30分至次日7时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局东侧将停车场内,使用破窗器等物品将被害人韩某某停在此处的吉H****3号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四条软中华牌香烟、四条南京花雨石牌香烟盗走。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920元。

2019年11月16日8时30分至次日9时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南门,使用破窗器等物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辽L****2号吉普车左后侧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八盒冬虫夏草牌香烟、八盒南京雨花石牌香烟、一条大前门牌香烟盗走。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224元。

2019年11月16日18时至次日8时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中学西侧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张某甲停在此处的辽L****6号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将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电脑包、电源线等物品盗走。因被盗物品具体信息不详,无法鉴定其价值。

2019年12月2日10时至次日8时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宾馆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的辽L****2号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十条芙蓉王牌粗杆香烟、十条感恩牌细杆香烟盗走。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100元。

2020年1月9日17时许至次日7时50分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广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在此处的辽L****5号吉普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四条煊赫门牌香烟盗走。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640元。

2020年2月8日9时30分至10日11时30分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书店楼下,将被害人司某某停在此处的辽A****3号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十六盒柔情峡谷黄鹤楼牌香烟被盗。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640元。

2020年3月16日17时至次日8时35分间,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八期54-5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丙停在此处的辽L****1号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两条软中华牌香烟、一盒私藏古树普洱茶、一盒纯手工古树红茶、一瓶2019纪念版郎酒、一盒侠义四十九坊53度白酒(两瓶)、两瓶茅台镇家宴白酒盗走。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456元。

综上,被告人盗窃物品总价值为15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司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谋静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盘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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