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 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石楼县**镇**村家中喝了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车前往石楼县**镇*村办事。办完事后,从*村起程回**村,行驶至石楼县**镇土洞坡附近公路时与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J****5的小型汽车相撞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石楼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2019年12月4 日,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晋交司鉴【2019 】醇字鉴字第198 号、晋交司鉴【2019】醇字鉴字第19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潘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从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 乙醇含量82.15mg/100ml 。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18日,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第1411261201900000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任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网查询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在醉酒驾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峰
检察官助理:郭娟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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