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1638,回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现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从马**处受让石河子市***镇***村一宅基地。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张**将该宅基地以人民币1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后因该宅基地拆迁无法得到拆迁补偿,王**遂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人张**之间的宅基地过户协议无效。2019年4月17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与王**之间的宅基地过户协议无效,由被告人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宅基地及房屋转让款人民币18.5万元。因该处宅基地是被告人张**从马**处购买,被告人张**遂起诉马**,要求其返还被告人张**购买宅基地款。经调解,2019年11月18日马**返还被告人张**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在取得15万元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所得钱款用于为前妻马**购买住房及家具。
2020年4月21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被告人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同日,买**代被告人张**偿还王**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刑事裁定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及谅解书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学勇
检察官助理:马玉姣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7945****。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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