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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省**县**镇**路**花园(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R***9号车牌到期的报废两轮摩托车,沿**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2月15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29mg/l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省**县**镇**路**花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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