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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431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神池县**乡,捕前住神池县**乡**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神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尚某某(在逃)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2月28日两天晚上组织纠集多人在神池县虎鼻乡虎鼻村村民张某某家进行赌博。参加赌博的人有张某某、贾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赵某、韩某某、刘某某、樊某某等二十多人。被告人胡某某、尚某某两次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人进行赌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海

检察官助理:张瑾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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