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3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泥水工,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杜市镇XX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综合农场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饶某甲酒后驾驶闽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夷大道由武夷学院往市区方向行驶,至武夷山市立医院门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饶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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