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花园**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其位于本区东湖街道田安北路武夷花园兴华阁1403室的租房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俞某某、刘某某、邱某、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经对上述人员的毛发进行检测,赵某甲、俞某某、刘某某、邱某、罗某等人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扣押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刘某某、邱某、罗某、林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搜查笔录、吸毒人员相互辨认、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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