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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福建省邵武市**镇**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手头紧萌生盗窃念头,至邵武市**镇**路**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用脚踹开后门,进入房间后从卧室衣柜的抽屉内盗得银手镯一只(重30克),因见门外有人前来,陈某某遂逃离现场,后将银手镯丢弃至路边草丛中。经鉴定,被盗银手镯价值为人民币10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邵武市**镇**小区楼下被抓获归案。被盗银手镯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手镯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关于银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娟

检察官助理:何璐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39656****。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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