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省**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因担心自己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科目一考试,考前拨打替考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替考者,并谈妥替考费用。
2016年5月,被告人龚**接到短信通知参加机动车驾驶科目一考试遂联系了替考者安排替考。5月9日下午,替考者代替被告人龚**参加考试,并通过了机动车驾驶科目一。后被告人龚**支付给替考者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南春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