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现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骑共享单车经过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路时,发现**路**号住宅大门没关,经观察确认没人之后径直从大门进入住宅,在一楼房间柜子抽屉里盗窃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和现金120元后,从后门离开现场。次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童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凤城街道**通信手机店的吴某某,除支付100元报酬给童某某外,被告人俞某某获得900元。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华为Nova5.Pro手机价值1850元。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投案,并于2020年4月2日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320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俞某某从龙岩市永定区汽车站骑共享单车至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国道旁后,走路至**乡**村**组**号住宅,拉开一楼厨房窗户后,爬窗进入住宅用手机照明实施盗窃,在住宅一楼桌上盗窃天梭手表一块后跳窗离开现场,返回永定区汽车站旁边的**旅馆**室住宿,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旅馆**室抓获。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天梭手表价值为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物品;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购机发票、收条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二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为45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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