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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甲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00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4日主动投案后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0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同年11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

被告人张乙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02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4日主动投案后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甲某,曾用名王乙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05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4日主动投案后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文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5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甲某,曾用名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00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住文水县**镇*村。2018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王某某、郭甲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向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4月份,李甲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县****公司*厂附近(**村、**村),*厂院内(**村)组织他人非法采砂。马甲某、张丙某、刘甲某、张丁某、郭乙某、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郭甲某、王某某与张己某、马丙某、郭丙某、张庚某、巩某某、冯某、马乙某、成某某、梁某某、郝某某、刘甲某、张辛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不同时期负责开票收费、销售及机械管理等,马丁某负责管理砂款。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郭甲某、王某某在2011年—2014年期间参与开票收费。经山西省资源厅认定:开采砂石资源总量1953961.66立方米,价值7570256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甲某、郭甲某、张乙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李甲某、马甲某、张丙某、刘甲某、孙某某、张丁某、郭乙某、马乙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段甲某、张戊某、郝某某、李乙某、李丙某、段乙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指认笔录;

5、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户籍信息、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号砂坑非法开采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核算报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厂厂区砂坑非法开采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勘测核算报告、山西中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评审意见书、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014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郭甲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郭甲某、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参与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郭甲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甲某、张乙某、郭甲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香

检察官助理:刘吉宏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甲某、郭甲某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乙某、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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