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33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苦梅则,现住**县**镇****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晋******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高速公路(**方向)行驶至****km+***M处时,撞向高速公路左侧中央防护栏,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以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46mg/ml。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路产损失3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现场勘验笔录;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照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军
检察官助理:秦新艳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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