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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策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罗XX、男性、19XX年X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XXXXXXXXXX、蒙古族、大学专科毕业、中共党员、XXX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XX市XXX左翼中旗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X县工业园区XX室,联系电话157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罗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图XX、布XX、麦XX3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法律援助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XX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0时左右,被告人罗XX独自酒后驾驶自己的蒙GEPXXX号小型轿车从策勒县昆仑小区停车场出发准备前往策勒县城,经过工业园区路口,行驶至策勒镇76号报警点路段时与图XX驾驶的相向行驶的红色新R92XXX号小型轿车(布XX坐副驾驶)相撞,该车又撞上麦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现场布XX眼部受伤,新R92XXX号车和两轮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附近警务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罗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理完现场后随即将罗XX移交交警大队依法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将罗XX带至策勒县鲲鹏医院抽血取样,并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罗XX的血样进行了酒精浓度鉴定,[2020]毒鉴字第6667号鉴定结果为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罗XX积极主动向图XX赔偿损失31500元,向两轮电动车车主(麦XX的母亲古XXXX·XXX)赔偿损失1100元,在侦查阶段罗XX和图XX、古XXXX·XXX分别签和解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罗XX和图XX、古XXXX·XXX分别签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伤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策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杰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主要证据材料1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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