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加益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粤W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加益镇木寨村委往加益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头村委大石垌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倒地,造成王某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出酒精含量为320.5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