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路**巷**号,住户籍地。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4年3月10日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893522万元。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份,洪洞籍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翼城县北史村有古墓后从洪洞赶到翼城,与南唐乡北史村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在曲沃县南韩村杨某某承包地东侧盗掘古墓。石某某、原某某等人因为有其他团伙盗掘人员(身份不详)也在杨某某承包地内盗掘古墓而不敢继续实施盗掘犯罪。原某某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负责盗掘的外围安全,王某某和被告人杨某甲共谋后同原某某等人约定,由其两人撵走其他盗掘人员并负责外围安全,如果盗掘出文物两人分得一半。2010年1月26日(农历2009年腊月十二日),杨某甲、王某某将其他盗掘人员撵走后,石某某等人盗得两件青铜瓶、三个青铜鼎、两个青铜豆、一个青铜甗。次日杨某甲联系运城齐某某(已死亡)将所盗得文物以25万元出售。经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另查明:2016年夏天一天晚上,曲沃籍李某某(在逃)组织他人在翼城县里砦镇吉壁村盗掘古墓,因害怕被人找麻烦便联系杨某甲帮忙。被告人杨某甲到吉壁村盗掘地块后,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驾车到盗掘现场以盗掘没有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为由阻止杨某甲等人继续实施盗掘,杨某甲离开盗掘现场。当晚凌晨四、五点左右,张某某打电话要求杨某甲到自己居住的南寿城小院。在南寿城小院内,张某某以自己先发现古墓葬为由对杨某甲进行辱骂、殴打。经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翼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鉴定委托书、报告书、告知书;4.杨某甲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指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6.同案犯石某某、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掘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开亮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住翼城县**某**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非法所得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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