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铁检公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7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断线钳和胶钳等工具,先后七次窜至江湛铁路K240+258M-K270+400M区间,盗窃53处电线杆的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共480.9米(其中,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390.6米,金杯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42.5米,源鑫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47.8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1671.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湛铁路K240+258M-K240+864M区间,盗窃0147、0179、0180、0187、0188、0196号共6处电线杆的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101.5米,价值人民币4628.4元。次日凌晨,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卖给黄某甲(另案处理,下同)。
2.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湛铁路K247+100M-K247+740M区间,盗窃0574、0575、0568、K01A、K02、K03、K04、0556A、0555、0545A、0546、0576、0583、0584号共14处电线杆的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其中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128.1米,金杯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3.5米,合计价值人民币5990.99元。次日凌晨,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卖给黄某甲。
3.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湛铁路K250+104M-K250+950M区间,盗窃0694、0701、0702、0710、0717、0718、0725、0726、0006号共9处电线杆的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其中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67.2米,源鑫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6.2米,合计价值人民币3329.37元。次日凌晨,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卖给黄某甲。
4.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湛铁路K258+200M-K259+100M区间,盗窃0204、0211、0212、0241、0219、0227、0247号共7处电线杆的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其中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6.4米,源鑫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32.6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685.49元。次日凌晨,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卖给黄某甲。
5.201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湛铁路K259+289M-K260+889M区间,盗窃0251、0252、0268号共3处电线杆的源鑫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9米,价值人民币384.75元。次日凌晨,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卖给黄某乙(另案处理,下同)。
6.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江湛铁路K268+300M-K270+400M区间,盗窃0626、0633、0635、0678、0697、0699,0708、0713、0714、0723、G04号共11处电线杆的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其中金杯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27.4米,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71.4米,合计价值人民币4427.19元。次日凌晨,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卖给黄某乙。
7.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盗K268+300M-K270+400M区间,盗窃0617、0625、0724号共3处电线杆的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其中金杯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11.6米,万马牌VV0.6/1KV1X70型避雷线接地引下线16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225.5元。之后,李将上述所盗避雷线接地引下线剥皮卖给陈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物证;2.户籍材料、前科记录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3.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8.复勘情况说明、称重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避雷线接地引下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游小清
检察官助理:梁韵怡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现扣押于佛山铁路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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