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保山市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保山市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000元的价格跟**村**组村民杨某某分别购买了该户位于“杨家坟路上”、“黑庄头”两处林地内的林木和“杨家坟”农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林木全部加工成纸浆木后,雇请张某某用云MU****的力帆牌农用车分6车次运输到古林公司出售。截止案发,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调查测算,张某某共在上述三个地点滥伐林木208株,折合林木蓄积47.195立方米,其中软硬阔林木202株,折合林木蓄积34.795立方米、桤木萌生树6株,折合林木蓄积12.4立方米。对于桤木萌生树数量是否计算为滥伐林木的数量,因没有科学的计算方法,应扣除该数量,所以,该案认定张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为34.7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202株,计活立木蓄积34.795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腾冲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昆
检察官助理:徐小菊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