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艾**,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1994******16,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住英吉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艾**在英吉沙县**乡**前的烟酒店与朋友一起饮酒,喝了一瓶啤酒与一瓶红酒,被告人艾**在此共喝了一杯啤酒,两杯红酒,后驾驶新Q****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乡**村**组时与**乡**方向行驶来的新****号牌的电动车相撞,被告人艾**当场晕过去,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其送往英吉沙县人民医院并抽血检查。
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户籍证明
2) 破案笔录;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 扣留物品清单、返还扣留物品清单
5.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热阳姑买买提
书记员:吐泥沙古丽·麦麦提
(院印)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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