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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住广东省******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泸E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英德市106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2297KM+500M路段时,与前方由姚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认定:童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事故,后跟随交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昌永

(院印)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以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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