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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诉〔2021〕**号 

被告人依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0**********,维吾尔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新疆X县X乡X路东**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莎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依某于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局某(另案处理)互相商量盗窃,一起实施6次盗窃行为,以买东西为借口,转移店主注意力的方式,盗走何某、吴某等6名被害人商店内摆放的共价值3510.72元的财物(共9条子香烟)。

破案后,6名被害人全部损失被犯罪嫌疑人家属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收款收条价格认定意见书;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莎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认罪认罚,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纳斯尔江·吐尔孙      

       助理检察员:阿布都艾孜孜·图孙    

         202128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莎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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