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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号,住莲花县**镇**商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J*****小型普通客车由莲花县城沿322国道往莲花县良坊镇方向行驶,19时49分许,行驶至322国道1056KM+300M莲花县良坊镇红源小学门口路段时,将前方步行的无名氏男子碰撞,造成无名氏男子当场死亡及赣J*****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平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已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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