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湘东区腊市镇救塘村马路边的牌坊墙上看到售枪电话号码,被告人彭某某想购买一把枪用于打猎便联系了该电话号码,后双方在**镇凤凰三岔路口进行现场交易,彭某某以1200元购得枪支一把,存放在家中。2020年1月8日,彭某某携带该把猎枪,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杨志到**镇**村山林中打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彭某某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将缴获的枪支送检,彭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经查,湘东区东桥镇、腊市镇等南部乡镇自2019年9月2日被湘东区人民政府划为禁猎区,禁猎期限三年。经鉴定,送检的长1674mm的类枪支器械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0年6月3日,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其犯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玉

检察官助理:吴雨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51****。

2.案卷2册,补充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