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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街**,无业,有前科,因犯盗窃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4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称因无钱生活开支,两次驾驶摩托车(已扣押)来到蕉岭县**镇**村被害人丘某某家的鸡舍,将丘某某鸡舍内的山地鸡盗走,后载回其**城的出租屋圈养宰杀,两次共盗得山地鸡34只。案发后追回山地鸡4只,已发还被害人。经蕉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4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林某某驾驶自己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架号:LC6TCJ07H000****,发动机号:LB01****,从位于**镇**屋的出租屋出发,来到**镇**村山脚下丘某某住家的鸡舍内,拽掉鸡舍挂锁,将鸡舍内的16只山地鸡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内载回出租屋,圈养宰杀食用。经鉴定,被盗的16只山地鸡价值人民币1103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林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从出租屋来到**镇**村丘某某住家的鸡舍内,将鸡舍内的18只山地鸡盗走并载回**城的出租屋,圈养宰杀食用,案发后追回被盗的山地鸡4只,已发还丘某某。经鉴定,被盗的18只山地鸡价值人民币1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搜查、辨认、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爱岭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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