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2111,汉族,初中文化,民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庙**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5月15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5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旷某某均系进城务工人员,2019年11月22日8时许二人与民工周某某、封某甲分别受封某乙的雇佣,来到封某乙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栋****号门面进行拆除墙体作业。在封某乙的安排下,王某某负责打墙,旷某某负责将打下来的墙砖清理出门面,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封某乙没有安排清场,要求旷某某在王某某打墙的同时清理墙砖。开始作业后,封某乙负责现场监管,王某某未遵从建筑物人工拆除施工的技术规范,采用掏掘方法从墙中部开始,逐步向下拆除墙体,旷某某未配戴安全帽进入作业场地清理墙砖。至当日9时许,封某乙离开现场去吃早餐,王某某与旷某某继续作业,因墙体中下部已拆去大部分,上部墙体失去支撑,剩余墙体在自身重量的作用下产生坍塌,造成旷某某头部被砸中,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封某乙回到现场并与王某某等人积极组织施救。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投案。事后,由衡阳市珠晖区****的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暂代封某乙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蒋某某、封某乙、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前提下,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文

检察官助理:阳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侦查卷二卷;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