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西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年**月**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以罚款**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强奸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年 **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到******帮助其亲属烘干、存放香菇。**月**日**时许,在承租的冷库内,陈某某对前来玩的孙某某亲吻、抠摸其阴部,孙某某反抗,后离开冷库。经******鉴定,孙某某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门诊病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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