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乡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小区楼下碰见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遂上前让黄某某管束其母亲不要欺负自己的母亲,听黄某某说不管,杨某某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柴块砸向黄某某右边眉骨处,随后两人便撕扯在一起,撕扯中杨某某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并用左手抱着黄某某的双腿,右手朝黄某某脸上打了几拳,后被邻居拉开。当日中午,经西乡县**镇**卫生院诊断:黄某某鼻骨骨折、腰椎骨折、多处皮肤挫伤。2020年2月22日经西乡县中医院诊断:黄某某胸12、腰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经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椎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患有酒精有害使用,对其2020年1月2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黄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清清
检察官助理:胡亚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357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西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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