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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小区**号楼**室。因犯合同诈骗罪,2001年8月21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04年6月17号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谎称有西宁至湟源一级公路改造项目工程让其朋友黄某某介绍工程队,后黄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介绍该工程,并以招标费的名义先后收取被害人汪某某钱款75万元,黄某某转给被告人周某某56万元。因被害人汪某某催促开工,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继续拖延直至案发。

2.2018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在海东有修路工程,让被害人郭某某投资并允诺高额利息,被害人郭某某投资18万元后被告人周建人一直未支付收益,在被害人郭某某催促下,被告人周某某退还5万元后与被害人郭某某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一本;2.书证:建设施工合同三本、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尿液、唾液检测报告、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及明细、接收证据清单、被害人郭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程松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光盘3张);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淑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2份

5.换押证一份、光盘3张

相关刑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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