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宁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青海省乌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5日被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取保候审,经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占用茶卡车站北面路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漠河盐场的院子,购买了厢式改装货车、油罐、油管、加油机、油泵等储油设备。后被告人程**以月工资4000元雇佣李某某,李某某在得知被告人程某某已租用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程某某一起向他人出售柴油。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程某某以每吨6100元、5200元、5520元、5500元不等的价格从山东东明**生物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点)、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多次购买柴油约133.48吨,价值745936元,后以零售的形式向茶卡过往的大车司机出售,出售113.46吨,价值684700元,获利45300元。2019年5月,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程宏伟储油地当场查获柴油20.02吨,被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直径3cm油管、单相异步电动机、标准金属量器、锥形桶、浦江电瓶、抽油机、电瓶连接线、箱式运输车、柴油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茶卡油品测量数据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验报告、年龄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犯罪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征集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四次非法购进柴油133.42吨,非法销售约113.4吨,其违法经营数额为745000元人民币,四次共计非法销售总金额约684700元,共计违法所得约45300元人民币(不包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20.02余吨的柴油价值)部分所得赃款该程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赃款均用于购买柴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马静
书记员:朱蕾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90977****;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物品清单2份
6.其他材料1份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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