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5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一组。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陕A****E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良区大良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 王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4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张**、张**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