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住永川区**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华西医院处租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成都市荷花池国际商贸城中药市场分别200元每千克罂粟、50元每千克罂粟种子的价格购买罂粟及种子共计6千克,并通过物流托运至思南县,之后便储存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冷库路口其经营的药材仓库内用于出售,于2019年6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称量,其罂粟(含种子)的净重为5985.40克、罂粟种子的净重为2065.54克。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种子检材能萌发,发芽率在16%-24%之间,平均发芽率为19.33%。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跳蹬河菜市场被抓获归案,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宋某某、袁某某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涛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随案移送至思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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