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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2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系吸毒人员。2018年10月16日晚,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独山县百泉镇**路**其租住的民房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19日晚,蒙某某容留李某在独山县百泉镇**酒店蒙某某租住的**号房间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21日晚,蒙某某容留李某、陆某某在独山县百泉镇**酒店蒙某某租住的**号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租房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产后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2.证人李某,陆某某,黎某某,黎某,罗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韦忠威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在家中候审,电话175******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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