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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罗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绰号某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绰号某某乙,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里**组**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绰号某某丙,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街。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绰号某某丁,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1999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绰号石某乙,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8********,布依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里**组**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绰号某某戊,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2007年4月因转运赃物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绰号某某己,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里**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甲,男,绰号尤某乙,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镇**村**组**号。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绰号毛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韦某某、冯某某、郑某甲、石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尤某甲、郑某乙、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韦某某、冯某某、郑某甲、石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尤某甲、郑某乙、胡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相互邀约在**镇**村一组、二组野外开设赌场,抽金营利,为赌客提供场地、赌博用具,以“闶宝”方式进行赌博违法活动。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断转移赌博地点,持续开设赌场四天,开设赌场抽金共获利四万余元,由上列被告人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韦某某、郑某甲、石某甲、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尤某甲、郑某乙、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韦某某、郑某甲、石某甲、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尤某甲、郑某乙、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某、韦某某、郑某甲、石某甲、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尤某甲、郑某乙、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人员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上列被告人现在居住地。方某某联系电话:1898555****;

韦某某联系电话:1561985****;郑某甲联系电话:1788524****;石某甲联系电话:1838546****;冯某某联系电话:1872282****;李某某联系电话:1888547****;刘某某联系电话:1377798****;尤某甲联系电话:1597531****;郑某乙联系电话:1878547****;胡某某联系电话:1878545****。

2.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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