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63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2011年10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经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沈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2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238-3号112室,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及赌具,以“新民九九”等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420元。2020年10月29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参与赌博人员查获,并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兵
检察官助理:齐银凤
2020年1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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