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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461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区**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灰色东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东200米由西向东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丹丹

2021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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