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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1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F****8小型货车,在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庙村刘家粉房组自家大棚前,南北走向的乡村道右转弯调头时,因忽视瞭望,与对向的孙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驾驶人孙某甲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mg/100ml。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光远

检察官助理:高清秀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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