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1197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城市白旗**村**组**。1997年10月20日因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被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06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8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凤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经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同年1月7日、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因怀疑其女性朋友关某乙与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33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王某某约至凤城市白旗镇刁窝村二组漫水桥理论此事。王某某驾车行至漫水桥后,坐到关某甲驾驶的面包车(车牌号辽F****7)的副驾驶座,关、王二人发生争吵,关某甲遂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肩部,并在争执过程中,将刀刺入王某某左胸部,王某某下车后因伤倒地,于当日21时许死亡。经鉴定,死者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侧前胸壁、心包、心脏、膈肌贯通创终因心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当日20时02分,被告人关某甲拨打110电话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关某乙、关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建华
检察官助理:康月馨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被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2.全部侦查卷宗及光盘。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